黑龙江省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近期若干重点任务的实施方案 黑政办规[2017]16号

黑龙江省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近期若干重点任务的实施方案 

黑政办规[2017]16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近期若干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110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科技供给能力 

(一)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修订《黑龙江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开展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以及围绕产业发展中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应用研究。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联合设立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和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基础性、系统性、前沿性研究和技术研发持续推进,强化自主创新成果的源头供给。优化省科学基金管理方式,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建立既包容和支持“非共识”创新项目又宽容和允许失败的制度。(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二)加强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黑龙江省重大科技研发项目,针对我省十大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需求,聚合各类创新主体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省科技厅、工信委、各有关市地县政府按职能分别牵头,省发改委、教育厅配合)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对国家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和企业院士工作站,每年择优遴选一批在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按职能分别牵头,各有关市地县政府配合) 

(四)发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作用,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制定促进联盟发展的措施,围绕全省十大重点产业联合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民生科技等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并给予政策支持,重点支持联盟内中试基地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对企业牵头建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奖励。(省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五)支持各类重大科研计划在实现终极目标前生成的技术溢出,对实现产业化的溢出成果给于奖励或后补助。深入挖掘省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及高等院校的成果,对在我省落地转化的成果给予技术交易奖励。(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按职能分别牵头,各有关市地县政府配合)   

二、加快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一)围绕绿色食品、煤化石化、矿业经济、林业等传统优势产业和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石墨和钼、商贸物流、文化、旅游、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等战略新兴产业,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等新模式,大力开展产业创新活动,系统集成有效创新资源,完善创新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产业竞争力。(省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教育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二)继续实施“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针对科技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短板,帮助其解决好角色转变以及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引进人才等问题,提高企业竞争力。(省科技厅牵头,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研发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按职能分别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工信委,各有关市地县政府配合)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市(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建立政策落实协同工作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市(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试点培育工作,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培训、受理等服务。(省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按职能分别牵头,各有关市地县政府配合)  

(五)发挥高新区创新资源集聚优势,大力支持创新创业空间布局,盘活有关资产,支持高新区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成果转化链条,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增强内生动力。(省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能分别牵头,各有关市地县政府配合)  

(六)推动“双创”与科技创新的协同。依托各市(地)、高校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形式的众创空间,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研究制定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省科技厅负责)   

(七)积极推进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三个国家级高新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动自主创新、企业发展、人才集聚、金融支持、成果转化等方面相关政策在我省高新区“先行先试”,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的综合试验区。(省科技厅负责) 

(八)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省工业投资基金作用,围绕省十大重点产业发展、“龙江丝路带”建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管理的模式,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我省绿色食品、生物制药、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装备、新型农机装备、精密仪器、军民融合尖端技术等领域以及上下游相关产业的成长期企业。(省工信委、财政厅、科技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三、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一)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技术转移体系,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创新源头作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培养相关急需的专业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将高校、科研院所的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纳入科研评价体系。(省科技厅、教育厅、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按职能分别负责)

(二)健全完善技术入股、股权期权激励、分红奖励等激励政策,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的科研人员、高技能人才参与技术入股。(省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三)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自主设立流动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8号)规定程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工作,如因岗位数额限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突破岗位结构控制比例设立临时性流动岗位。在具备条件的高校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在企业工作时间要求由高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未纳入试点的高校在新聘工程类教师时,对具有企业任职经历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聘任。(省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四)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强化奖励的荣誉性和对人的激励。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情况,适时开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工作,注重科技奖励项目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突出对重大科技贡献、优秀创新团队和青年人才的激励。(省科技厅负责)

(五)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1号)要求,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结余资金在2年内留归单位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省财政厅、科技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六)改进人才评价机制,提升人才评价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评审、答辩、考核、考试等多种评价方式相结合的职称评价办法,探索实行评审分值制的评价方式,在重大科学发现和重点产业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和职业资格等级。将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课题与政府部门立项的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人才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针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专业人员特点的分类评价制度,引导高校开展科技评价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科技分类评价体系,逐步形成社会专业机构评价、市场评价和必要的政府评价多元化科技评价体系框架。(省科技厅、人社厅、教育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四、加强创新发展责任落实

(一)改革创新治理体系。继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根据重点产业发展需求,选择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和企业界专家,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提高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在相关专家咨询组中的比例,促进企业同政府间的良性互动,使更多企业参与我省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发挥其在我省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省科技厅、发改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二)加强改革顶层设计,明确责任主体。建立黑龙江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改革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督办检查。科研院所主管部门领导本系统改革,负责监督管理、推进落实。科研院所是改革的主体,负责改革方案的制定、报批及改革任务的具体实施,建立包括人事制度、评价制度、绩效考核、分配激励等内容的具体改革实施方案,让人才、资金、项目充分活跃起来,形成合力,做大做强科研院所。(省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人社厅、编办、国税局、地税局、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

(三)建设高水平科技智库。成立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高层次专家组成的省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建设黑龙江省创新驱动发展高端智库,发挥其对全省科技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对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科技计划布局以及科技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国际国内科技创新动向,为科技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咨询。(省科技厅牵头,省科协配合)

(四)强化创新链与服务链对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应用“互联网+”科技服务模式降低科技成果产业化各阶段的创新创业成本,为全省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券以购买科技服务,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和示范区域,对优秀的示范企业和示范区域给予奖励。(省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能分别牵头,各有关市地县政府配合)

(五)强化创新链与资金链对接,增强资本市场活跃度,围绕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完善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到产业投资的创新创业资金链。通过搭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大会等信息交流对接平台,为科技成果提供更多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机会。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完善和落实创业投资机构相关税收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对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后补助、风险补助等措施给予支持。(省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按职能分别牵头,各有关市地县政府配合)

(六)各级政府要将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保护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总结和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典型经验。各级新闻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科技舆论宣传力度,讲好黑龙江科技创业故事,及时宣传报道科技成果转化案例和科技人员“一朝致富”典型,传播市场经济理念,引导科技人员转变思想观念,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努力形成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蓬勃发展的局面。(省政府新闻办、省科技厅、各市地县政府按职能分别牵头,省财政厅、工信委、教育厅、国资委、人社厅配合)

(七)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着力科普资源开发与开放、科普阵地与条件建设,推动科普人才建设和科普产业发展,力争到2020年实现我省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10%。采取政府购买或项目资助的方式,支持和引导科普服务机构加强科普作品和产品研发。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推动热门门户网站和科技社团联合开展科学教育、传播和普及活动,实现科学性、互动性与娱乐性的统一。(省科协、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八)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根据职责定位,发挥好科协所属各类学会的平台作用,组织开展创新争先行动,促进科技繁荣发展,科学普及和推广,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进军科技创新。(省科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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