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创新创业奖奖励办法 黑政办发〔2016〕8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创新创业奖奖励办法

黑政办发〔2016〕81号


第一条 设立宗旨。为推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长,营造鼓励扶持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创新创业奖。
第二条 奖励范围。在黑龙江省内注册、无不良诚信记录、无异常经营行为、在各领域创新创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中小微企业;进入省级规范社和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包括家庭农场,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奖励条件。申请奖励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指标。企业通过科技手段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融资模式创新等产生的效益提高。
    (二)经营规模指标。达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行业主营收入标准,且连续两年累计增长不低于15%(含15%)。
    (三)就业指标。拉动就业作用显著,达到或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就业人数,并按照法律要求规范签订用工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地)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经营规模及就业指标审核报告,向省人社厅推荐。
    (二)省人社厅组织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评委由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的有关部门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环保厅、农委、畜牧兽医局、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评审结果呈报省政府批准后,同时在“中国·黑龙江”和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由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表彰与奖励。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创新创业奖由省政府每2年颁布表彰一次,对获得表彰的企业颁发奖牌和奖金。
    (二)每次表彰企业数量为30户,奖金为每户20万元。
    (三)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拨付解决。
第六条 责任追究。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或未严格按照条件和规程推荐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将其行为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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