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黑工信科规联发〔2018〕10号

各市(地)工信委、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8日 

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黑工信科规联发〔2018〕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规范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整合信息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条  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奖励

第四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地)工信、财政部门负责将年度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和企业,并组织所属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市(地)工信、财政部门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联合呈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奖励依据。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综合信息表及研发支出、设备支出、人员费用等必要的佐证材料(详见附件)。

第五条  本细则认定的范围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所建立并已正常运行的技术中心。

第六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创新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发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中,原则上人员开支不超过研发支出的50%。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五)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六)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无涉税违法等情况,企业财务管理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地)报送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财务指标进行财务审核。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技术评审和财务审核工作。不得外泄相关技术资料和财务数据。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将拟认定名单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认定结果的通知,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励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各市(地)工信委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奖励对象。各市(地)财政局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认定结果,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市(地)工信委按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报送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采取材料核实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至90分(不含90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年度评价结束后,向市(地)工信委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业。

第十七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市(地)工信委应及时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 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条 因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因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向市(地)工信委、财政局通报省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及评价,另从国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参考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实施细则》(黑工信科规联发〔201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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