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及奖励实施细则 黑工信科规联发〔2018〕11号

各市(地)工信委、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及奖励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8日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创新产品

认定及奖励实施细则

黑工信科规联发〔2018〕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首台(套)产品研制,推动创新产品尽快进入市场,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首台(套)创新产品是指企业在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属于国内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初次使用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制单位应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研制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报产品未获得知识产权的,需依据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有关规定,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新产品鉴定; 

(三)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四)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五)产品质量可靠,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企业生产制造的首台(套)创新产品,必须有能反映单台(套)产品制造成本及构成的原始资料和完整的产品销售资料;

(七)单台(套)设备或关键部件以及相关智能控制系统销售价格50万元以上;基础材料销售价格在1万元/吨以上且总价值不低于50万元/批;新一代信息技术软件价值在50万元/版以上;

(八)企业研制开发的仅限于自用的产品或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的非标产品不属于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范围。

第三章  产品申报  

第四条 首台(套)创新产品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组织上一年度首台(套)创新产品申报工作。市(地)工信、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市(地)工信、财政部门汇总行政区域内企业申报材料并联合呈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

第五条 研制企业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由研制企业牵头,联合第一个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递交申报材料。研制企业在省内,用户单位在省外的,只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由研制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奖励依据。

第六条 研制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申请报告和《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创新产品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产品知识产权和技术先进性的有效佐证材料或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产品近1年内的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标准备案材料,因产品特殊性确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能体现相关检测数据的用户使用报告为准。特殊行业需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能反映首台(套)创新产品研发成本支出情况的相关财务凭证以及销售首台(套)创新产品的合同、销售发票和缴税等佐证材料。产品销售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相关佐证材料的日期应体现在当年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其中销售发票额度应不低于50万元;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产品申报年度的经营、财务、缴税等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用户单位申请材料包括:

  (一)首台(套)创新产品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采购合同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用户单位申请首台(套)创新产品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的同时,研制单位必须申报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有关合同及发票应一致。

第四章  产品认定及奖励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的组织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首台(套)创新产品奖励资金安排、核定及拨付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首台(套)创新产品的技术评定和财务审核工作。不得外泄相关技术资料和财务数据。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将拟认定名单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认定结果的通知,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下达奖励资金指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认定结果,对获得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的研制企业,按首台(套)创新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对省内首次购买应用首台(套)创新产品的单位,按产品价格的5%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具有同一核心技术的产品只能获得一次首台(套)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研制企业每年度获得首台(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落实首台(套)创新产品奖励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通过认定的企业(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单位,一律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及奖励实施细则》(黑工信科规联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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