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7号

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9月4日

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7号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

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年度内建成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企业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诚信办比对,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

   (三)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项目在申报年度内已全部建成投产或分期投产(分期建成投产项目相关要件须对应分期审批建设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建成投产的相关财务、资产等验收证明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第五条 支持方式   

采取按设备投资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按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省工信委、财政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指导目录》,联合印发兑现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通知

   (二)各地工信、财政部门负责将兑现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和企业,组织行政区域内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市(地)工信、财政部门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联合呈文上报,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支持依据。

   (三)省工信委对项目是否符合《指导目录》、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协调省诚信办提供申报企业信用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组织对项目财务指标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所需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一并列支。

   (四)省工信委、财政厅根据项目审核情况,研究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对未纳入名单的企业说明原因。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承担企业财务指标等审核情况,会同省工信委提出拟支持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意见。

   (五)拟支持的项目由省工信委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各地工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支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单位在收到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金后,必须严格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年(连续两年)向当地工信及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达产达效情况,各市(地)工信、财政部门应及时联合向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达产达效情况。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支持资金的负担。支持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不得由第三方转付。

   (三)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7〕1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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