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政策 黑工信企业联发 〔2018〕256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 [2016133号) 关于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原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1.创新创业载体。本细则所指创新创业载体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原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本细则所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本细则所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平台等。
(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创新创业载体奖励资金
1.运营一年以上,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2.申报单位已通过市(地)及以上工信主管部门认定(公告)。3.基础设施和服务设备,主要用于服务基地入驻企业或所在县(市、区)域内的小微企业。
4.孵化场所(厂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运营资产(含租赁、协议经营与委托经营)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5.基地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20户,入驻企业安排就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6.依法完税,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7. 申报单位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
1.运营一年以上,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2. 运营资产(含租赁、协议经营与委托经营) 60万元以上,贫困县(市) 30万元以上;上年度服务收入(含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收入和会费收入等)不少于30万元,服务支出不少于30万元。
3.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上年度培训50课时以上,贫困县(市) 25课时以上(按1小时1课时计算,下同),培训人次不低于150人;提供其它服务的,上年度服务的中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
4.上年度用户服务平均满意度达到80%以上。
5. 依法完税,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6.申报单位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

运营一年以上,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运营资产(含租赁、协议经营与委托经营)200万元以上,贫困县(市) 100万元以上,上年度服务收入( 含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收入和会费收入等)不少于100万元,服务支出不少于100万元。
3.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上年度培训60课时以上,贫困县(市)30课时以上,培训人次不少于300人;提供其它服务的,上年度直接或联合服务资源开展服务活动不少于3次,服务的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
4.上年度用户服务平均满意度达到80%以上。
5.依法完税,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6.申报单位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六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申报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的通知。
(二)市(地)工信、财政部门负责将申报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和申报单位,并组织申报单位属地化申报,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市(地)工信、财政部门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联合呈文上报,连同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分别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奖励依据。
(三)按照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制定的《评价排序指标及办法》(同每年度的项目申报通知一并下发),省工信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技术指标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财务指标进行审核。所需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一并列支。
(四)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按照打分排序结果提出拟奖励单位名单,对未纳入名单的单位说明原因。名单在省工信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后,将拟奖励单位名单提报省工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五)拟奖励单位名单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资金拨付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各市(地)工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获得奖励单位,各市(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资金拨付到获得奖励单位。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申报单位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下拨到获得奖励单位,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获得奖励单位。
(二)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申报单位,除追回奖励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企业规联发[2017] 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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