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科规发〔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精神发挥我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势,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重点
       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我省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科技创新基地。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
      (一)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基地应为己通过认定或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院士工作站。

      (二)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院士工作站按照研发成果产出、成果转化情况等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每年按照各类科技创新基地10-20%的比例择优遴选,每个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己获得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基地,三年内不重复支持。对同一依托单位同一研究领域的不同类别的科技创新基地,仅支持一类。
三、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发布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奖励资金申报有关事项。
      (二)科技创新基地的依托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奖励资金申请。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向市(地)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市(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依托单位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依托单位为中直高校、科研院所的,直接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独立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评估,根据评估得分结果及排序提出拟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名单,按照不低于10%实地核查。
      (四)拟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名单由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安排意见,待省政府批复后,省科技厅下达支持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监督与管理
      (一)奖励资金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基地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管理费。
      (二)依托单位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的,除收回奖励资金外,还将取消其科技创新基地资格。情节严重的,记入省科技诚信档案“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